債權轉讓當庭通知有效嗎

導讀:
本案中,江蘇某混凝土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劉某,轉讓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轉讓應對債務人進行通知,但未對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做出規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債務人明確債務履行的對象,以便做必要的準備,避免因未及時通知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因此,對通知應理解為使債務人知曉即可。原告劉某向法院起訴后,已經產生了使被告張某、崔某知曉債權轉讓事實的效果,債權轉讓對兩被告已經發生效力,故劉某有權向兩被告主張償還欠款。那么債權轉讓當庭通知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江蘇某混凝土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劉某,轉讓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轉讓應對債務人進行通知,但未對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做出規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債務人明確債務履行的對象,以便做必要的準備,避免因未及時通知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因此,對通知應理解為使債務人知曉即可。原告劉某向法院起訴后,已經產生了使被告張某、崔某知曉債權轉讓事實的效果,債權轉讓對兩被告已經發生效力,故劉某有權向兩被告主張償還欠款。關于債權轉讓當庭通知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當庭通知有效嗎
債權轉讓當庭通知有效
案情簡介: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嗎
被告張某與被告崔某系合伙關系。被告張某、崔某曾使用江蘇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貨款,雙方于2012年9月1日進行結算,被告張某、崔某共計欠江蘇某混凝土公司貨款124000元,兩被告遂與當日向原告出具欠據一張。出具欠據后,被告崔某于2012年9月29日通過江蘇新沂農村商業銀行給江蘇某混凝土公司轉賬20000元。
2013年3月1日,因江蘇某混凝土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面臨轉讓,公司內部進行賬務分解,故將江蘇某混凝土公司在兩被告處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劉某,由原告劉某向兩被告收取貨款。后經原告催要,兩被告以種種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給付原告材料款124000元。張某、崔某辯稱,江蘇某混凝土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開庭通知時才知道的,不產生效力。
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某混凝土公司作為債權人,在不違反法定情形的情況下,可以將其取得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予第三方,因此,江蘇某混凝土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債權轉讓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關于江蘇某混凝土公司將以上債權轉讓給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張某、崔某的問題,兩被告稱是接到法庭開庭通知時才知曉該轉讓行為,本院認為,現有證據雖不足以證明江蘇某混凝土公司已將債權轉讓通知了兩被告,但訴訟可以達到使債務人知曉的目的,應當可以構成通知的一種方式。因此,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兩被告現尚欠江蘇某混凝土公司貨款104000元,故兩被告僅需給付原告104000元。
律師說法:直接向法院起訴有效嗎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江蘇某混凝土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劉某,轉讓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轉讓應對債務人進行通知,但未對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做出規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債務人明確債務履行的對象,以便做必要的準備,避免因未及時通知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因此,對通知應理解為使債務人知曉即可。原告劉某向法院起訴后,已經產生了使被告張某、崔某知曉債權轉讓事實的效果,債權轉讓對兩被告已經發生效力,故劉某有權向兩被告主張償還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