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導讀:
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擁有的股份結婚后的投資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轉讓股份的行為應當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的處理決定該轉讓行為發生在夫妻感情不和且已經分居期間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征得另一方同意或其享有絕對處分權。那么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擁有的股份結婚后的投資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轉讓股份的行為應當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的處理決定該轉讓行為發生在夫妻感情不和且已經分居期間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征得另一方同意或其享有絕對處分權。關于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擁有的股份結婚后的投資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轉讓股份的行為應當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的處理決定該轉讓行為發生在夫妻感情不和且已經分居期間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征得另一方同意或其享有絕對處分權。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