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離婚前將公司股權轉讓給父母有效嗎?

導讀:
經過與家人商議,大明將公司股權轉讓給了父親老明,并寫下了股權轉讓協議,之后,在工商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小蘭提出要分割公司股權,大明告訴法官,公司股權已經轉讓給了父親,自己不再是公司股東,自然談不上分割了。但本案中,老明在明知自己的兒子與兒媳正在離婚訴訟期間,仍受讓公司股權,其主觀不能被認為是善意。大明名下的股權價值巨大,是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小蘭與大明任何一方擅自處分股權都不適用“家事代理”,受讓方必須審查轉讓方的轉讓行為是否已經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配偶一方離婚前將公司股權轉讓給父母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過與家人商議,大明將公司股權轉讓給了父親老明,并寫下了股權轉讓協議,之后,在工商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小蘭提出要分割公司股權,大明告訴法官,公司股權已經轉讓給了父親,自己不再是公司股東,自然談不上分割了。但本案中,老明在明知自己的兒子與兒媳正在離婚訴訟期間,仍受讓公司股權,其主觀不能被認為是善意。大明名下的股權價值巨大,是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小蘭與大明任何一方擅自處分股權都不適用“家事代理”,受讓方必須審查轉讓方的轉讓行為是否已經征得配偶的同意。關于配偶一方離婚前將公司股權轉讓給父母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大明收到妻子小蘭的離婚訴狀后,心急如焚。原來,大明婚后開了一家公司,注冊資金200萬元,主要從事化工產品貿易,大明在公司中占有70%的股權,另外30%系其姐姐持有。經過與家人商議,大明將公司股權轉讓給了父親老明,并寫下了股權轉讓協議,之后,在工商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一個月后,案子在法院開庭。小蘭提出要分割公司股權,大明告訴法官,公司股權已經轉讓給了父親,自己不再是公司股東,自然談不上分割了。
法官問大明為什么臨時忽然轉讓股權,大明解釋說,是因為當初開公司的200萬元出資是借父親的,現在小蘭要離婚,父親擔心自己的借款不能收回。因此,父親要求大明以股抵債,經另一股東大明的姐姐同意,大明才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因為是以股抵債,因此,不存在股權的轉讓款,自然談不上離婚時和小蘭分割股權或股權轉讓款。
大明在離婚之前將股權轉讓給父親,且已辦理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那么,小蘭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關鍵詞: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惡意
律師解析:
與我們上一個案例情節類似,本案也是一起在離婚之前,配偶一方轉讓股權引發的糾紛。
雖然大明和其父親老明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且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但本案中,大明和其父親老明主觀惡意明顯,且大明、老明并未有任何證據證明當初出資的200萬是老明出借于大明的。在接到法院訴狀后,父子之間轉讓股權,應屬無效合同行為。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盡管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本案中,老明在明知自己的兒子與兒媳正在離婚訴訟期間,仍受讓公司股權,其主觀不能被認為是善意。
所謂第三人為善意,就是其不知或不應當知道處分人系無權處分。小蘭與大明是夫妻關系,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作為父親的老明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兒子大明無權單方處置共同財產,其中道理老明完全明白。
大明名下的股權價值巨大,是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小蘭與大明任何一方擅自處分股權都不適用“家事代理”,受讓方必須審查轉讓方的轉讓行為是否已經征得配偶的同意。該案中股權受讓人是轉讓人的父親,且轉讓的行為發生在小蘭提起離婚訴訟之后,其應當知道轉讓人婚姻關系存續但出現危機的狀況。沒有證據表明大明轉讓股權的行為得到小蘭的同意,更沒有證據證明老明對此進行了審查、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所以不能認為老明為善意,本案中的股權轉讓應認定無效,法院的最終判決也印證了筆者的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