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在合伙企業的股權能否轉讓

導讀: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診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設立合伙企業,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之間對該出資以及因該出資而產生的收益有共同的處分權。應當注意一方為逃避責任而轉移合伙企業財產或者與其他合伙人串通轉移合伙企業財產的情況,如果發現,應當按照妨礙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處理。那么離婚時一方在合伙企業的股權能否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診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設立合伙企業,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之間對該出資以及因該出資而產生的收益有共同的處分權。應當注意一方為逃避責任而轉移合伙企業財產或者與其他合伙人串通轉移合伙企業財產的情況,如果發現,應當按照妨礙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處理。關于離婚時一方在合伙企業的股權能否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一方在合伙企業的股權能否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診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據相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設立的合伙企業,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合伙人,在雙方均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出資且都愿意繼續參與合伙經營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夫妻雙方繼續以各自的出資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盈余,承擔債務。如果一方不愿意繼續參與經營,應按照退伙的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