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離婚時的分配問題是如何處理的

導讀:
張女士與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關系但雙方對股權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修訂后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也有限制性規定。因此由一方名義持股實質上為夫妻雙方持股因此離婚時只要夫妻對股份歸屬進行約定如將一方持有的股份約定歸另一方所有不應屬于公司法以上規定中的“轉讓”。據此有些人認為夫妻離婚時一方持有的股份協議歸屬另一方只需辦理非交易過戶手續即可。那么企業在離婚時的分配問題是如何處理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女士與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關系但雙方對股權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修訂后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也有限制性規定。因此由一方名義持股實質上為夫妻雙方持股因此離婚時只要夫妻對股份歸屬進行約定如將一方持有的股份約定歸另一方所有不應屬于公司法以上規定中的“轉讓”。據此有些人認為夫妻離婚時一方持有的股份協議歸屬另一方只需辦理非交易過戶手續即可。關于企業在離婚時的分配問題是如何處理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張女士與李先生結婚十七年現有一女十五歲三人均為滬籍。2002年李先生家族在上海松江合資發起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有五人(其中包括二個法人)李先生持有該股份公司20的股權并系該公司董事。該公司注冊資金8000萬元。目前該公司擬在滬市上市。張女士與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關系但雙方對股權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故產生爭議。
分析
根據2006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發起人對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進行轉讓只是公司法規定了一些限制性的條款。由于發起人對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財產穩定和組織管理具有重要的影響所以為了保護其他股東和公眾的利益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公司進行投機活動保證公司成立后一段時期能夠順利經營一般會對發起人所持股份的轉讓予以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結合修改前的公司法進行對比可以看出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寬了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將禁止發起人轉讓其所持股份的期間從三年減為一年。
本案中李先生還是公司董事。修訂后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也有限制性規定。為了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股份轉讓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可以看出。修訂后的公司法放寬了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轉讓股份的限制將絕對禁止轉讓修訂為允許有條件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樣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另外新增了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規定。法律同時還允許公司章程通過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來提高這一要求。
有人認為離婚案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持股份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由一方名義持股實質上為夫妻雙方持股因此離婚時只要夫妻對股份歸屬進行約定如將一方持有的股份約定歸另一方所有不應屬于公司法以上規定中的“轉讓”。
2006年7月25日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第21條規定“當事人因繼承捐贈依法進行財產分割(如離婚分家析產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的資產承繼人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證券歸屬證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對過戶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并向申請人出具過戶登記證明文件。”據此有些人認為夫妻離婚時一方持有的股份協議歸屬另一方只需辦理非交易過戶手續即可。我們認為這樣的理解有誤股份公司發起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配偶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雙重身份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不能與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對抗也不能可能隱性的侵犯其它股份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簡單的依據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直接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手續完成股權的轉讓。
案例中張女士與李先生約定由李先生承諾公司上市后的五年之后將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張女士對張女士來說可能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由于李先生是發起人兼董事因此每年轉讓給張女士的股權不能超過其持股比例的25因此轉讓李先生所有股權需要在4年完成
其二若想迅速轉讓唯一的辦法是李先生辭職但在辭職后的半年之內不能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只能在半年后一次性轉讓
其三若李先生違約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且辦理了交易手續張女士只能通過與李先生的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因此雙方的協議對違約的補救及罰則應當明確具體和詳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