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離婚后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導讀:
北京夫妻離婚后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北京夫妻離婚后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很多夫妻離婚時,容易在兩件事情上引發矛盾和沖突,甚至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這兩件事情,一件是孩子歸誰撫養,一件是財產怎么分配。
案例:
李某花與張某偉結婚三年,由于婚后生活的很多瑣事,導致兩人長期的矛盾日積月累后變得不可調和。李某花便萌生了離婚的念頭,并告知了張某偉。
張某偉在得知李某花想要離婚的想法后,認為離婚向兩家父母都沒辦法交代,所以苦苦哀求李某花能不能不要離婚。
然后李某花一直沒有妥協,執意要離婚,而張某偉則采取了拖延戰術,一直拖著沒有辦理離婚。
一日,張某偉酒后回到家,與李某花又因離婚一事大吵了一架,張某偉借著酒勁兒打了李某花,至此,兩人徹底鬧僵。
張某偉清醒后,認為自己確實沒理,無奈就同意了李某花的離婚要求。
兩人商議協議離婚,共同財產也進行了合理分配,但在一歲多的兒子張某也的撫養權上,兩人再次產生了分歧。李某花認為孩子還小,跟著母親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長,而張某偉則認為,李某花沒有經濟收入,孩子跟著她,物質上的需求都無法得到滿足。
就這樣,因為張某也的撫養權問題,兩人從協議離婚演變成了訴訟離婚。
那么,對于本案中尚未滿兩周歲的張某也,到底該由誰撫養呢?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如何處理
對于父母雙方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到底歸誰的問題,是很多離婚案件的焦點所在。甚至有一些父母,為了取得子女的撫養權而選擇采取把孩子藏起來等極端的手段。
上述案件中張某也的撫養權到底歸誰,其實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一)離婚協議確認撫養權歸屬
一些夫妻在離婚過程中會顯得較為平靜,或是出于怕給子女帶去不利的心里壓力和負擔,或是出于和平分手的主觀意圖,而選擇通過訂立《離婚協議》的方式來確定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當然,也不排除有一些父或母自身對于孩子撫養權就抱有消極態度,即并不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所以,這時也可以通過離婚協議達成合意后,而一方放棄另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二)訴訟途徑解決撫養權糾紛
那些無法經雙方合意達成一致而協議離婚的夫妻,通常具有著不可調和的矛盾,或是因為財產分配、或是因為子女撫養權、或是因為夫或妻一方不愿離婚。
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具體年齡、夫或妻的個人經濟情況等,本著有利于子女的原則而決定由哪一方撫養子女。
訴訟的途徑最終也能夠確定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但這個過程會比較復雜,對于子女的負面影響也會較大。因為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參考他們的意見,孩子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出庭發表個人想法的。
撫養權再確定以后仍可以變更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又一些父母,為了在離婚訴訟中得到孩子的撫養權,而采取一些臨時性的補救措施、暫時性的利好行為,去給法官、子女、對方造成不正確的認知,覺得由其享有撫養權對子女成長更有利。
不排除一些父或母在得到撫養權后,就認為達到了目的,不能為子女的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等,甚至有的存在虐待等行為的,那么,這種情況下,撫養權是可以進行變更的。
不論是撫養權的判定原則還是撫養權的變更程序,目的和初衷都在于為了給子女的成長提供好的保障和環境。
離婚孩子撫養權法律有明確規定
我國民事法律賦予夫妻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做了一些明確的規定。
(一)兩周歲以下,通常跟隨母親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根據上述條紋的規定,我們能夠得出,今天的案例故事中,張某也的撫養權應當由李某花享有。因為張某也尚未滿兩周歲,根據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子女在父母離婚后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二周歲以上,需要酌情考慮
對于二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到底歸父還是母,是需要進行綜合考量的。如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撫養能力、個人的性格等等,法院會本著有利于被扶養人的原則,而做出判決。
(三)八周歲以上,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
我國《民法典》新規認為八周歲以上的孩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能夠實施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民事行為。
面對父母離婚,選擇跟隨誰繼續生活,八周歲以上的孩子跟覺她們心智的成熟程度等考慮,我們認為是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的。因此,詢問和遵循他們的主觀意愿,能夠更有利于他們的成長。
但是也應注意,這里的意愿,一定要是孩子的真實意愿,不能是受到威脅、脅迫、欺騙、哄騙等而做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