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怎么分

導讀:
一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離婚時,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后,根據如下法條分割財產。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那么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怎么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離婚時,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后,根據如下法條分割財產。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關于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離婚時,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后,根據如下法條分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