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企業財產

導讀: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診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那么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企業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診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關于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企業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診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據相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設立的合伙企業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合伙人在雙方均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出資且都愿意繼續參與合伙經營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夫妻雙方繼續以各自的出資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盈余承擔債務。如果一方不愿意繼續參與經營應按照退伙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設立合伙企業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之間對該出資以及因該出資而產生的收益有共同的處分權。若未參與經營的一方想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應按入伙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可由參與經營的一方將其在合伙企業中出資的一半轉讓給另一方的形式而不必由另一方再實際出資這類似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份額的情形。
如果未參與經營的一方不想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或者原合伙企業的第三人不同意其入伙則應由參與合伙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這種補償不應以出資時的出資額為標準因為個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原始的出資額外負擔已經轉化為基于出資而享有的權益故在離婚時應對這種權益的價值進行評估將其價值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此時評估的價值可能多于出資額也可能少于出資額。如果參與經營的一方不想繼續經營而未參與經營的一方想參與到合伙企業的經營中來應當由夫妻雙方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合伙份額轉讓的一般規定處理實際操作中可以由參與經營的一方以給予另一方補償的方式參與到合伙中。要注意依法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行使該權利時夫妻一方轉讓合伙份額的所得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當注意一方為逃避責任而轉移合伙企業財產或者與其他合伙人串通轉移合伙企業財產的情況如果發現應當按照妨礙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