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判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判案標準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判案標準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于離婚后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關于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憑關系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六)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1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2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5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離婚時經濟賠償問題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生活困難
(1)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離婚后沒有住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