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產個人名義買賣是否有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房產個人名義買賣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房產個人名義買賣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房產個人名義買賣是否有效
無效,如果是共同財產,另外一方不得進行轉讓,違法法律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配偶私自買房的怎么處理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