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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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日后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處所。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乙方依前5項規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那么車輛抵押擔保合同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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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是怎樣的:一、抵押物的存在使債權人不再享有執行其他財產的選擇權。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雖然《擔保法》沒有明確物權的擔保應當先執行擔保物,但抵押權的設定,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具有穩定性和特定性。債務人對抵押物以外的財產,享有自由的支配和處置權。那么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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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借款合同沒有抵押物怎么訴訟借款合同沒有抵押物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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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權人雖然對于抵押物享有抵押權,但并意味著當債務履行期滿或者具有抵押權實現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可以直接處分或者轉讓抵押物。他們認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雖然被轉讓,但抵押權并不會應為所有權的變更而消滅。那么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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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或者被注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相應責任。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抵押人是否應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由貸款人與抵押人選擇以下第種約定: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2.抵押人應出具,且該聲明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條 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那么最新民間抵押借款合同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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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的“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應僅指不能發生抵押物的物權變動效果,但不影響抵押物轉讓合同的效力。在制度設計上賦予買受人主張有效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比讓買受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善意買受人的權益。如果雙方嚴格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是能夠繼續履行的,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多是因價格波動利益驅動所致。那么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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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抵押合同范本甲方,身份證號碼乙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丙方(抵押人),身份證號碼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第十一條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變賣、贈與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如登記部門一定要抵押人到場,則抵押人應當配合。第十三條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第十四條借款人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天后,抵押權人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那么民間借貸股權抵押合同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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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要事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未經同意進行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睹穹ǖ洹芬幎?,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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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財產抵押。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超過應償還部分的,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那么房產質押合同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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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出現不按時還款的現象,那抵押物在《擔保法》中是如何處理的。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擔保法》第3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那么抵押物在《擔保法》中是如何處理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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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網貸合同應當包含的內容二、網貸合同的擔保問題出借人或者平臺在簽訂借貸合同及擔保合同后,為防范借款人違約風險,實現快速維權,可以采取如下兩種操作方式:引進第三方與借款人簽訂對抵押物的買賣合同,約定好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價款及支付時間,一旦借款人違約,便履行買賣合同,解除抵押,將抵押物過戶登記到第三方名下,并由第三方變賣來實現快速回款。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么網貸合同包含哪些內容以及要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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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該規定的分析如下:一、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前提下,抵押人與受讓第三人簽訂的轉讓抵押物協議不因《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的規定而無效。他們認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處分抵押物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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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抵押合同是否必須進行抵押登記抵押合同需要登記才可以生效。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條規定的抵押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陳某與劉某簽訂的以房屋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未經登記,只能說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那么房屋抵押合同是否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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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例如,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合同一般無效,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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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就對該擔保物進行轉讓,那么簽訂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呢?以上都是關于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定,從以上規定來看,在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能否轉讓抵押物的立法上,從嚴格限制到逐漸寬松的轉變。綜上所述,《物權法》規定,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抵押物的轉讓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這種情況下抵押人可以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物進行處分。那么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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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忽悠我買保險,后來發現合同內容不符,錢不給退怎么辦?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楹蠖速彽梅课?,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