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在《擔保法》中是如何處理的

導讀:
如果出現不按時還款的現象,那抵押物在《擔保法》中是如何處理的。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稉7ā返?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那么抵押物在《擔保法》中是如何處理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出現不按時還款的現象,那抵押物在《擔保法》中是如何處理的。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稉7ā返?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關于抵押物在《擔保法》中是如何處理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生活中我們在借款的時候會有抵押物,這也是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也因此生活中很多人通過抵押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如果出現不按時還款的現象,那抵押物在《擔保法》中是如何處理的。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法第3條規定:擔?;顒討斪裱降?、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顒訌谋举|上看是一種民事活動,擔保法是民法的子法,因此進行擔保活動時,必須以民法基本原則為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
1、抵押物的存在使債權人不再享有執行其他財產的選擇權。
物保的選擇權發生于貸款合同簽訂之時,在執行程序中,不享有執行財產的選擇權。不動產擔保有別于保證,其特點是以特定的財產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優先實現,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稉7ā返?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可見,抵押是對債的保證,其所保證的債務是特定的。簽訂貸款合同時,債權人有選擇抵押財產的權利,并對抵押物進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銀行就不在享有選擇權。
2、債權人選擇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應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
雖然《擔保法》沒有明確物權的擔保應當先執行擔保物,但抵押權的設定,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具有穩定性和特定性。債務人對抵押物以外的財產,享有自由的支配和處置權。如果債權人在不放棄抵押權的基礎上,申請法院執行抵押人的其它財產,就會造成債務人的負擔過重,亦出現超值查封,不利于債務人的經營與發展,亦違反了不充許超值查封的法律規定。
抵押擔保時效是什么
1、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是,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者的差異非常明顯。
2、很顯然,擔保法《解釋》賦予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超期后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這種規定的理論依據在于,認為抵押權系獨立的物權,其不應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物權法已將抵押權的實現期限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直接掛鉤,使二者在司法保護期上完全重合。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將歸于非強制力保護的范疇,使之喪失了依據舊法可以享受緩期兩年的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