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意外滅失后怎么處理

導讀: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物滅失會引起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其二,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對于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抵押權因為抵押物的滅失而消失,另一種就是抵押物滅失之后會獲得一些賠償,而這部分賠償金將會作為抵押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以此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不被損害。那么抵押物意外滅失后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物滅失會引起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其二,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對于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抵押權因為抵押物的滅失而消失,另一種就是抵押物滅失之后會獲得一些賠償,而這部分賠償金將會作為抵押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以此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不被損害。關于抵押物意外滅失后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物滅失會引起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其二,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對于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抵押權因為抵押物的滅失而消失,另一種就是抵押物滅失之后會獲得一些賠償,而這部分賠償金將會作為抵押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以此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不被損害。抵押物消滅的情況在生活中有時候也是無可避免的,一旦發生這種情況,抵押權人就應當積極地去主張自己的權利來保護自己應有的權益,而不受到損害。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
關于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并無限制。一般說來,除了一些有極強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保證擔保的。與人身屬性密切相關的特定債權雖不能成立保證,但由于這種債權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成為保證擔保的對象。從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以及有關判例實踐上看,在保證合同設有具體的約定的情形下,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與主債權的范圍是一致的。有約定的,則從約定,此為確定保證之范圍的基本原則。
保證的形態包括普通保證和特殊保證兩種。所謂普通保證,是指不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的保證;特殊保證是指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的保證。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形式(保證人承擔何種責任),則為普通保證。這一點我國與其他國家是一樣的,但在何為普通保證何為特殊保證一點上卻是大相徑庭。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都以一般保證為普通保證而以連帶保證等為特殊保證,我國則反之,以連帶保證為普通保證,而以一般保證等為特殊保證。
一般大陸法系國家除了規定了普通保證外,還規定了多種特殊保證。如日本的一般保證為普通保證,除此之外還有連帶保住、銀行保證、最高額保證、建設工事完成保證、消費者貸款保證以及身元保證等特殊保證;臺灣的普通保證也是一般保證,除此之外的特殊保證有連帶保證、銀行保證、共同保證、再保證、求償保證、賠償保證、人事保證、信用委任等。
我國的擔保法沒對保證的形態進行分類,除規定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種之外,還用第12條一個條文規定了共同保證,用14條一個條文規定了最高額保證。而銀行保證則規定在銀行法律中。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據此,我國擔保法是以連帶保證為普通保證的。
保證形態上的差別,反映出了立法者價值取向的不同。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以一般保證為普通保證,即保證的常態,反映出了這些國家立法者在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同時更應保護保證人權益的價值取向;我國以連帶保證為保證的常態,反映出了立法者著重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價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