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是怎樣的

導讀:
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是怎樣的:一、抵押物的存在使債權人不再享有執行其他財產的選擇權。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雖然《擔保法》沒有明確物權的擔保應當先執行擔保物,但抵押權的設定,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具有穩定性和特定性。債務人對抵押物以外的財產,享有自由的支配和處置權。那么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是怎樣的:一、抵押物的存在使債權人不再享有執行其他財產的選擇權。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雖然《擔保法》沒有明確物權的擔保應當先執行擔保物,但抵押權的設定,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具有穩定性和特定性。債務人對抵押物以外的財產,享有自由的支配和處置權。關于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中抵押物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抵押物的存在使債權人不再享有執行其他財產的選擇權。
物保的選擇權發生于貸款合同簽訂之時,在執行程序中,不享有執行財產的選擇權。不動產擔保有別于保證,其特點是以特定的財產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優先實現,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擔保法》第3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可見,抵押是對債的保證,其所保證的債務是特定的。簽訂貸款合同時,債權人有選擇抵押財產的權利,并對抵押物進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銀行就不在享有選擇權。
二、債權人選擇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應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
雖然《擔保法》沒有明確物權的擔保應當先執行擔保物,但抵押權的設定,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具有穩定性和特定性。債務人對抵押物以外的財產,享有自由的支配和處置權。如果債權人在不放棄抵押權的基礎上,申請法院執行抵押人的其它財產,就會造成債務人的負擔過重,亦出現超值查封,不利于債務人的經營與發展,亦違反了不充許超值查封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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