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法律后果!

導讀:
抵押權人雖然對于抵押物享有抵押權,但并意味著當債務履行期滿或者具有抵押權實現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可以直接處分或者轉讓抵押物。他們認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雖然被轉讓,但抵押權并不會應為所有權的變更而消滅。那么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人雖然對于抵押物享有抵押權,但并意味著當債務履行期滿或者具有抵押權實現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可以直接處分或者轉讓抵押物。他們認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雖然被轉讓,但抵押權并不會應為所有權的變更而消滅。關于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人雖然對于抵押物享有抵押權,但并意味著當債務履行期滿或者具有抵押權實現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可以直接處分或者轉讓抵押物。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法律后果!
一、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前提下,抵押人與受讓第三人簽訂的轉讓抵押物協議不因《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的規定而無效。
多數認為轉讓合同無效的理由就是《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的不得轉讓規定。他們認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在學理上,強制性規范可區分為效力性規范和管理性規范。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此類規范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并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二、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即使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受到債務人清償或受讓人代為清償,抵押權依然存在于已經被轉讓的抵押物上,抵押權仍然可以擔保債權。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是以物的交換價值來保證所擔保債權的實現。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雖然被轉讓,但抵押權并不會應為所有權的變更而消滅。因為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具有一般物權対世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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