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后果

導讀:
在處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無處分權的處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之下使合同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交易安全的保護己經沒有了多大意義,這時的法律調整應該著重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那么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處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無處分權的處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之下使合同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交易安全的保護己經沒有了多大意義,這時的法律調整應該著重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處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無處分權的處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之下使合同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交易安全的保護己經沒有了多大意義,這時的法律調整應該著重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2、“無權處分”是指沒有財產處分權而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包括財產共有人之一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權處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出賣他人之物;
(2)出租他人之物;
(3)私賣共有物;
(4)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
1、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并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第5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3、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