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合同

導讀: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的效力分為無權代理的生效和無權代理的無效兩種情況。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明確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那么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的效力分為無權代理的生效和無權代理的無效兩種情況。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明確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關于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權代理:
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兩者雖看似差不得,但實際上是不同的范疇。特別是在效力對象上的區別一定要注意劃分,一個不是違法行為,一個是違法行為,差別很大,所以一定要謹慎對待。
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所進行的代理。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2、構成要件的區別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3、法律效力的區別無權代理: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生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的效力分為無權代理的生效和無權代理的無效兩種情況。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民法典》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無權代理將會因不同情形而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對于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既可以向無權代理人為之,也可以向與無權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作出。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明確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