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未經追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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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例如,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合同一般無效,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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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合同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方在知道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時,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個月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確定無效。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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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處分訂立的抵押合同如何處理是否具有合同效力需要根據如下情況區別對待。2,屬于待定合同效力的情形,經權利人確認的屬于有效合同。“無處分權”是一個復雜集合,包括各種類型:一是非產權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權限;三是主體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規定產權人不具有處分權,例如產權人對樹木文物等不一定有處分權;五是刑事犯罪,如銷贓,洗錢,轉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為不當,如行政機關把扣押財轉讓給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那么無權處分訂立的抵押合同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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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該法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三)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和標的物取得情況,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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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經他人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屬于無權代理的行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然而,你如果愿意接受這個合同,可以對該合同進行追認,追認之后,就要承擔合同義務并享有合同權利。然而,必須要注意,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代理行為有效。比如,某人長期代理某公司與某相對人從事經濟事務。那么,在代理授權解除后該人繼續以該公司名義與該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該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那么別人未經你的授權用你的名義訂立合同,對你發生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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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處分的房屋贈與合同已公證怎么辦贈與合同有效,只要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訂立。但房屋所有權不轉移,因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規定,受贈人沒有支付對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那么無權處分的房屋贈與合同已公證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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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爭議較多的是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財產的,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因為出賣人為共有人之一。據此,關于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應分兩種情況: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財產的皆為無權處分;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未經占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的,也屬于無權處分。那么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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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未被追認,則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及無權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未被追認,則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及無權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未被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及無權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未被追認,則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及無權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相關規定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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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的效力狀態,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的。就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其確認標準在于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相對無效即可撤銷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實與否。無論是無效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因撤銷而歸于無效,都是自始無效。那么狹義無權代理合同在性質上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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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處分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行為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后,合同自始有效,法律將無權處分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有效,3、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法律主觀: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合同經過了所有權人追認了,或者簽訂合同的無權處分人獲得了處分權了,則該合同有效。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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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要事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未經同意進行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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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經他人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屬于無權代理的行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然而,你如果愿意接受這個合同,可以對該合同進行追認,追認之后,就要承擔合同義務并享有合同權利。然而,必須要注意,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代理行為有效。比如,某人長期代理某公司與某相對人從事經濟事務。那么,在代理授權解除后該人繼續以該公司名義與該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該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那么別人未經你的授權用你的名義訂立合同,對你發生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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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那么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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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代理合同的撤銷權除斥期間指民法對形成權行使的時間限制,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須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這里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關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于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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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于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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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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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居期間的贈與分手后能否要回嗎?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并贈與財物,如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該財物屬于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屋,在父親去世后,母親自行處理,通過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女兒,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母親一人名下,但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去世后,房屋屬于母親與所有子女共有,母親無權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個女兒,最終法院認定母親與女兒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如果想過戶房屋,最好提前咨詢律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不僅過戶行為被認定無效,最終還要浪費高額的過戶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