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和買賣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和買賣合同糾紛)

導讀:
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該法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三)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和標的物取得情況,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根本區別
法律主觀:
一、 買賣合同 與 承攬合同 的區別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買賣合同轉移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承攬合同的標的則是特定的勞動成果。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三)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和標的物取得情況,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一般來說,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訂立之前,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訂立之后。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是什么
(一)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二)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三)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四)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五)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三、承攬合同的終止情形
(一)承攬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
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承攬人違反義務顯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時,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則承攬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承攬合同可否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國法上規定也不一致。《民法典》原則上承認定作人可以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并規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法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
(2)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生變更、解除的效力。
(3)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協議而終止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在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
(三)承攬合同的法定終止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 繼承人 不需要該項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存在很大的不同,最顯著的就是標的物的形成時間、內容以及標的物種類的不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
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名稱不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
2、合同的權利義務不同,承攬合同是一方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而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
法律分析
1、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3、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4、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5、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6、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區分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應從以下幾點來把握認定:
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雖然都是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標的物的一方都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等,但二者也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標的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買賣合同的標的是以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聽有權。2、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定作人選擇承攬人通常是基于對承攬人能力、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考慮并決定是否簽訂合同。非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只根據賣方現有的標的物的性能、條件,衡量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雖然有時也詢問有關制作生產的情況,但主要是基于標的物現有性能來考慮并進行買賣的。3、是否移轉所有權。承攬合同中不存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在比較標的物上,區別在于是否具有特定性。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攬人完成的,因此標的物的特定性成為承攬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該標的物一般沒有固定的行業標準,標準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通常只能為定作方所利用。在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是滿足商品在市場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購買人所利用。并且該標的物通常是標準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專業標準,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三、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還體現在標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這與其特定性是密切聯系的。該標的物滿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場上銷售或購買。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一般都是通用產品,要求具有市場流通性。此外,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于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于承攬合同,反之則屬于買賣合同。同時,還可以從合同是否附有產品加工制作圖紙、模具等方面來判斷,一般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定做人提供有自己的圖紙、模具,要求加工人按此生產,而買賣合同中則不會提供圖紙、模具等,僅會對產品的相關規格、質量等方面提出要求。
承攬與買賣合同兩者的區別不僅在案件的實體處理上有差異,且在案件審理的程序上也有不同之處:
一、管轄地的法院不同。承攬糾紛的管轄法院為加工行為地,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而買賣糾紛的管轄法院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如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根據上述規定,承攬糾紛的管轄法院優先考慮合同明確約定的管轄法院,再考慮加工行為地法院,但買賣合同糾紛優先考慮實際履行地法院,再考慮合同約定的交貨地法院。綜上所述,承攬合同糾紛以加工行為地為主要管轄地,而買賣合同則主要以交貨地確定管轄地,合同的性質直接決定法院的管轄權。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雖然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但在實際運用中,不同合同的糾紛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是不同的。在承攬合同糾紛中,承攬人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務;定作人則舉證證明其提供了技術資料,支付加工報酬或材料費用。而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應舉證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貨物,買受人則證明其已支付貨款。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除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外,還要承擔因舉證不能或不力的結果責任。故在承攬合同糾紛與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承擔的結果責任也是不同的。承攬人如未及時完成工作成果,應承擔重作、修理等違約責任,而不承擔定作人據不接受工作成果的責任;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出賣人如不及時提供貨物的,買受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買賣合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承攬合同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買賣合同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只能是特定物;買賣合同的標的以有償方式轉讓,承攬合同的標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買賣合同基于標的物現有性能進行買賣,承攬合同基于對承攬人能力簽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去飯店吃飯、去商店買東西,這分別是什么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買賣合同這是依據什么分類的?
承攬合同、委托合同、買賣合同是根據合同內容確定的。
我國合同法分則列出了以下15種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以上15種在合同法中專門列出的合同,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有名合同”。
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們自愿訂立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哪怕《合同法》沒有專門將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承攬加工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
法律分析:1、管轄地的法院不同。承攬糾紛的管轄法院優先考慮合同明確約定的管轄法院,再考慮加工行為地法院,但買賣合同糾紛優先考慮實際履行地法院,再考慮合同約定的交貨地法院。綜上所述,承攬合同糾紛以加工行為地為主要管轄地,而買賣合同則主要以交貨地確定管轄地,合同的性質直接決定法院的管轄權。
2、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糾紛中,承攬人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務;定作人則舉證證明其提供了技術資料,支付加工報酬或材料費用。而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應舉證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貨物,買受人則證明其已支付貨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