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導讀: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那么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關于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簡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以后的代理。
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并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權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二)本人的承認權
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承認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代理人作出這種表示,則必須使相對人知曉才能產生承認效果。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承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旦承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時開始即產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認,是本人所享有的權利,學者常常稱其為“承認權”,它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之一種。承認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那么本人有權作出承認,也有權拒絕承認。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
(三)相對人的撤銷權與催告權
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相對人享有催告權。
所謂催告,是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可見,相對人有權要求本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催告的意思必須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個月內拒不作出答復,則應視為承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