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導讀:
所謂財產處分權的欠缺,是指行為人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下,而與第三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合同。處分財產的權利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二)無權處分合同有效時處分行為的法律后果1、處分行為有效追認或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有效。經過追認以后的無權處分行為變為有效行為。
一、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所謂財產處分權的欠缺,是指行為人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下,而與第三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合同。無處分權(無權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其一是無所有權。以某物為合同標的卻沒有所有權,其權利暇疵是顯而易見的,如將他人之物出賣,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其二是處分權受到限制,這是在有所有權但所有權受限制的情況下實施的處分行為。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等。處分財產的權利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即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份額,不能擅自處分其他財產。
(二)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雖然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體資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行為能力的欠缺、代理權的欠缺及財產處分權的欠缺,前兩種情形都是行為人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財產處分權的欠缺,無權處分人須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合同。無權處分人如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則應作為無權代理合同處理。
(三)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果某種處分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法院查封、拍賣、扣押當事人的財產行為。
二、無權處分合同未經追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無權處分的人簽訂合同的,在權利人未追訴的情況下合同是無效的,但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關法律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會怎樣
(一)無權處分合同無效時處分行為的法律后果
在處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無處分權的處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之下使合同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交易安全的保護己經沒有了多大意義,這時的法律調整應該著重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因而不應該規定善意取得,最大限度地把權利是否變動的權利賦予權利人,由權利人來自由行使追認權,追認使變動有效,不追認就無效。
(二)無權處分合同有效時處分行為的法律后果
1、處分行為有效
追認或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有效。追認指的是處分完成以后的認可。此時合同已經履行,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權利人的追認補全了出賣人處分權的瑕疵,從而使該處分行為有效。經過追認以后的無權處分行為變為有效行為。原權利人不能以處分人違約或侵權為由請求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僅可以通過不當得利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返還因無權處分所取得的財產。也就是說追認之意思表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使權利人與處分人間法律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即權利人以所有權換取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的債權。
2、處分行為無效
如果權利人拒絕對無權處分行為進行追認,而且無權處分人也不能取得處分權,第三人也不能夠善意取得的,則無權處分行為無效。無權處分行為無效之后將在無權處分人、原權利人和第三人之間產生比較復雜的法律后果,分別述評如下:
(1)權利人和無權處分人之間
第一,如果標的物還沒有交付與第三人,處分人與第三人已經訂立了轉讓合同,這時原權利人和處分人依然是合同關系或侵權關系。是合同關系的,原權利人可以依據合同收回所有物;是侵權關系的,可以依據所有權的支配效力和追及效力請求返還財產和恢復對所有物的支配,有權禁止處分人實現交付,如果處分人權衡不履行與第三人的無權處分合同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和不向權利人返還標的物的侵權責任后,選擇了前者,將標的物交付第三人履行與第三人的合同,權利人可基于物權的追及權向實際占有人(第三人)請求返還。這種情況下,因為標的物沒有發生變動,處理起來相對比較簡單。
第二,如果標的物己經交付與第三人,無權處分人和第三人的合同己經履行完畢,原權利人又沒有進行追認,處分人也未取得處分權的,這時,兩者的關系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標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這種情形的法律后果前文己述,在此不贅。二是第三人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合同有效,處分行為無效)。這時權利人可以依據所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也可以請求無權處分人承擔違約或侵權給原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該損失主要是原權利人在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期間所失去的經濟利益。
(2)權利人和第三人之間
這兩方之間的關系只發生在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而占有標的物的情況之下,權利人可以依據所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除不可抗力外,第三人在占有標的物期間,標的物損害或者滅失時,還應該向權利人賠償損失。
(3)無權處分人和第三人之間
在無權處分合同有效,處分行為無效的情況下,無權處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就是合同不能夠履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關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標的物所有權不能完全轉移于買受人而應承擔的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