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的探討

導讀:
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的探討一、無效說。《民法典》中并非關于無權處分行為效力的一般性規定,而是無權處分行為系無效行為的例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應理解為我國民事立法針對無權處分行為所設置的一般規定,亦即無權處分行為當屬效力待定行為。那么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的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的探討一、無效說。《民法典》中并非關于無權處分行為效力的一般性規定,而是無權處分行為系無效行為的例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應理解為我國民事立法針對無權處分行為所設置的一般規定,亦即無權處分行為當屬效力待定行為。關于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的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的探討
一、無效說。《民法典》中并非關于無權處分行為效力的一般性規定,而是無權處分行為系無效行為的例外。在我國民事立法上,無權處分行為一般應歸于無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無權處分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二、效力待定說。該條規定應理解為我國民事立法針對無權處分行為所設置的一般規定,亦即無權處分行為當屬效力待定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