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無權處分行為怎么應對

導讀:
共有人無權處分行為怎么應對對于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賣共有物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分析。無權處分的效力判斷一、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在物權行為模式下,法律行為被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唯就該標的物作成負有讓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稱之為負擔行為。①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負擔行為的效力不受處分權的影響,處分行為是相對于負擔行為而獨立化、無因化。在權利人未追認的情形,僅“處分行為”無效,而“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那么共有人無權處分行為怎么應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有人無權處分行為怎么應對對于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賣共有物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分析。無權處分的效力判斷一、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在物權行為模式下,法律行為被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唯就該標的物作成負有讓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稱之為負擔行為。①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負擔行為的效力不受處分權的影響,處分行為是相對于負擔行為而獨立化、無因化。在權利人未追認的情形,僅“處分行為”無效,而“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關于共有人無權處分行為怎么應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有人無權處分行為怎么應對
對于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賣共有物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分析。對于以全體共有人的名義但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賣共有物的,可以作無權代理處理;而對于一個或者一些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賣共有物,但不以共有人的名義的情形,則可以作為無權處分,適用無權處分的規定。
無權處分的效力判斷
一、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與非物權行為模式下所指向的對象是不同的。在物權行為模式下,法律行為被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唯就該標的物作成負有讓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稱之為負擔行為。直接讓與標的物(物或權利)之法律行為,稱之為處分行為。
①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負擔行為的效力不受處分權的影響,處分行為是相對于負擔行為而獨立化、無因化。在權利人未追認的情形,僅“處分行為”無效,而“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在非物權行為模式下,采納統一法律行為,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一體把握,將處分行為納入債權行為之中,視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為債權合同直接發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債權合同(這里即處分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而不另外存在處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
二、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所謂效力待定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在無權處分合同中,無處分權人缺乏處分能力本應使訂立的合同無效,但考慮到經濟生活本身的復雜性,雖然屬于無權處分,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沒有理由強使其無效,這即符合追認權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因此,在權利人追認前或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前,將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簡單地宣告該合同無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權利人對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后,或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后,該合同就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