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滅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導讀:
審判實踐中,如果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并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為普通債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于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那么抵押物滅失有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判實踐中,如果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并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為普通債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于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關于抵押物滅失有哪些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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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滅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物滅失會引起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其二,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二、關于抵押物滅失的處理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它是為了擔保債務到期能夠得到清償而設定的。審判實踐中,如果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一般情況下,由于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 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導致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并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為普通債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于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是因為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須通過抵押物的價值而優先受償,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權也就事實上無法實現,但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當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然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除非是抵押物滅失而又無代替物時(即抵押物的絕對消滅),抵押權才歸于消滅。由此可見,抵押權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時并不當然消滅,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毀損滅失后所得價金(比如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或者對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有明確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
首先,因災房屋滅失,銀行不可能在原有抵押物(房屋)上實現抵押權;其次,對政府重新劃撥的宅基地,銀行不但不能當然取得抵押權,也不得對此設置新的抵押權,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建議,房屋損毀是因自然災害所致,與債務人并無關系,盡管債務人不存在過錯,但不得以此作為不予還貸的理由。在抵押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是否由債務人繼續負擔還貸義務應由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決定。銀行的債權未因外力而喪失,且銀行又不自愿放棄債權的,債務人仍應繼續履行相對的還款義務。為了確保銀行債權的實現:一是可以讓債務人提前清償貸款;二是可以讓債務提供新的擔保或者提供新的抵押。因為設立抵押的初衷是在(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現在抵押房屋已經滅失,顯然銀行僅僅拿一個空殼房產證沒有多大意義,債權根本無法通過原抵押物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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