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沒有消失抵押權是否會過期呢

導讀:
債權沒消失抵押權過期嗎債權人在抵押權到期后行使期限也是還存在的;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什么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抵押權人要在法定的期間內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那么債權沒有消失抵押權是否會過期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沒消失抵押權過期嗎債權人在抵押權到期后行使期限也是還存在的;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什么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抵押權人要在法定的期間內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關于債權沒有消失抵押權是否會過期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的概念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借錢給他人的人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它不同于債務。如果你是債權人,你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這樣你在處理時就不會束手無策,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權沒消失抵押權過期嗎
債權人在抵押權到期后行使期限也是還存在的;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
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什么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抵押權人要在法定的期間內實現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的方法有三種:折價、拍賣、變賣。
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我國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4、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抵押權優先受償應該注意什么
一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注意什么
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效力,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后,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或請求人民法院以該工程折價、拍賣的價款受償,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優先受償的效力及于該工程的約定抵押。這效力表現為一種溯及力,也就是說發包人將該建設工程向其他債權人進行抵押時,無須征得抵押權人(承包人)的同意。但一旦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未按約定付清工程款,此時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及于發包人與第三人約定的抵押權。
2、優先受償的效力及于該工程的轉讓。這效力同樣表現為一種溯及力,即發包人(開發商)可將在建工程進行出售、轉讓,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它不同于一般抵押權,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必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但是,法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承包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條件一旦成就,其效力及于所出售、轉讓的房屋。
3、優先受償的效力及于破產企業的財產。根據我國破產法(試行)第28條第二款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如果發包人發生破產,作為法定抵押權的該工程也應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
二法定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實現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首先應進行催告,即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催告,限定發包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價款,如果未經過催告,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其次是協商,即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歸承包人,但這里應注意:
一是該工程不宜折價的除外,所謂不宜是指所建工程的性質和作用不宜,如機場、港口、軍事設施及影響國計民生的重點工程等,而不能理解為發包人不愿。
二是法條規定是可以協商,而不是必經程序,它不同于催告是必經的,有一方不愿協商的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再次是申請拍賣程序,即承包人經催告仍不能取得工程款的,即可以與發包人協商,也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進行拍賣,從中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