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是否導致抵押權消滅

導讀:
因此,抵押權人對此應引起足夠重視,避免抵押權因期間屆滿喪失權利。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不是“抵押權消滅”。因此,在訴訟時效完成后,抵押權人只是不能通過法院請求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仍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議等方式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那么超過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是否導致抵押權消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抵押權人對此應引起足夠重視,避免抵押權因期間屆滿喪失權利。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不是“抵押權消滅”。因此,在訴訟時效完成后,抵押權人只是不能通過法院請求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仍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議等方式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關于超過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是否導致抵押權消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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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會約定好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如果能在合同約定好的時間內當然好。但是總會有完成不了的情況。如果超過了約定好的時間,又該怎么處理?法院對于這種情況有詳細的規定,接下來,由律師365的小編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1、必須明確當事人約定或登記機關設置的擔保物權期間無效。
在金融實務中,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抵押期間,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登記部門一次就辦理一年,第二年還要續期繼續交錢,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抵押期間,以及在有關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關于登記期限的約定和規定都是沒有法律約束力,即無效。因此,當事人在擔保物權合同中沒有必要約定擔保物權期間,對登記機關要求設置的擔保物權期間應當說服其無效,當事人不受其約束。
2、明確擔保物權的行使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是否完成的影響。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后,擔保物權人在“二年”的法定期間內仍可行使擔保物權。因為,訴訟時效的完成,僅發生債權人勝訴權消滅的后果,而債權本身成為自然債權卻并不消滅,且《擔保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該法第73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此,擔保物權并不消滅。故擔保物權人要求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抵押權行使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關系。
《擔保法》沒有規定抵押權行使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關系,《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是《物權法》對《擔保法》的重要補充和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一個極端重要的變化。《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比《擔保法》的司法解釋減少了兩年,將抵押權的存續期間限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樣,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的結果不但可以對抗債權,而且可以對抗用來擔保主債權的抵押權。因此,抵押權人對此應引起足夠重視,避免抵押權因期間屆滿喪失權利。
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不是“抵押權消滅”。因此,在訴訟時效完成后,抵押權人只是不能通過法院請求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仍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議等方式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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