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期間過去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導讀:
抵押擔保期間過去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抵押權是與債權同時存在的,所以抵押擔保不存在擔保期間的,債權未消滅的,都需要承擔擔保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那么抵押擔保期間過去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期間過去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抵押權是與債權同時存在的,所以抵押擔保不存在擔保期間的,債權未消滅的,都需要承擔擔保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關于抵押擔保期間過去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期間過去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權是與債權同時存在的,所以抵押擔保不存在擔保期間的,債權未消滅的,都需要承擔擔保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抵押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消滅。抵押權的消滅雖然在《民法典》中未明確提出,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實際運用中的情況來看,以下幾種情況下抵押權消滅:
1、以實現的方式消滅,抵押權實現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終止,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抵押權自然消滅。
2、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抵押權人自動放棄抵押權,自動的退到一般債權人的地位,放棄其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這時抵押權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
3、因抵押合同的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多種形式的無效,合同無效,抵押權自然無效,抵押權因合同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因主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因客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和因內容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