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需要變更

導讀:
實務中,經常會發生有抵押擔保的債權進行轉讓后需要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例如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或者保證保險中受讓債權后的追償等等,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需要變更。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債權人轉讓債權既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也不需要通知抵押人,抵押人不得以未接到通知、未經本人同意、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需要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務中,經常會發生有抵押擔保的債權進行轉讓后需要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例如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或者保證保險中受讓債權后的追償等等,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需要變更。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債權人轉讓債權既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也不需要通知抵押人,抵押人不得以未接到通知、未經本人同意、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關于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需要變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務中,經常會發生有抵押擔保的債權進行轉讓后需要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例如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或者保證保險中受讓債權后的追償等等,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需要變更。
債權轉讓后抵押權需要變更嗎(《物權法》、《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目前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后,是否需要變更登記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即使不辦理變更登記,原抵押擔保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從權利的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1、擔保的從屬性體現在擔保成立、效力、存續、轉讓、消滅五個方面。其中存續上從屬性是指債權存續的,擔保存續(經過保證期間的保證例外);轉讓上的從屬性是指債權轉讓的,擔保隨之轉讓。需特別注意的是,擔保效力上從屬性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當事人不得創設效力獨立于債權之外擔保(獨立擔保)。雖然最高法院在2016年11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但對于獨立保函開立的主體作了嚴格限定,僅限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即其他主體不得設立效力獨立于主債權之外的擔保。
2、債權受讓人即使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也因為債權的受讓當然繼受取得抵押權。
3、為了防止原抵押權人單獨申請注銷抵押權,導致擔保受讓債權的抵押權喪失,債權受讓人還是應當積極要求原抵押權人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以防不測(詳見案例五中的悲劇)。在原抵押權人拒絕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或者直接申請更正登記。
4、抵押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不要抱有未經變更登記即可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僥幸心理。根據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債權人轉讓債權既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也不需要通知抵押人,抵押人不得以未接到通知、未經本人同意、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當然,抵押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抵押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