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是否需要送達以及送達的方式是怎樣的

導讀:
債權轉讓的概念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債權轉讓時要依照法律程序嚴格執行,債權轉讓的送達不能郵寄、不能公告通知,最好的送達方式是公正送達,這樣才會產生法律效力。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債權轉讓是需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那么債權轉讓是否需要送達以及送達的方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的概念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債權轉讓時要依照法律程序嚴格執行,債權轉讓的送達不能郵寄、不能公告通知,最好的送達方式是公正送達,這樣才會產生法律效力。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債權轉讓是需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關于債權轉讓是否需要送達以及送達的方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屬于權利與義務關系,債權人享有債權,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處理自己的債務,包括債權轉讓。那么對于債權轉讓是否需要送達這個問題,很多人也不是太了解,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債權轉讓是需要送達的。
債權轉讓的概念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轉讓通知送達的方式規定
1、不宜采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
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并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簽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2、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似有不同主張,該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3、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
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4、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
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債務人據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債權轉讓時要依照法律程序嚴格執行,債權轉讓的送達不能郵寄、不能公告通知,最好的送達方式是公正送達,這樣才會產生法律效力。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債權轉讓是需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所以大家如果遇到此問題的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