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消失

導讀: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債權轉讓后抵押權一同轉讓,不消失。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由此可知,抵押權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權的從屬性,所以只能與主債權一并轉讓。我國的擔保法及物權法均未規定隨債權所轉讓的抵押權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那么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消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債權轉讓后抵押權一同轉讓,不消失。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由此可知,抵押權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權的從屬性,所以只能與主債權一并轉讓。我國的擔保法及物權法均未規定隨債權所轉讓的抵押權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關于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消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后抵押權是否消失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債權轉讓后抵押權一同轉讓,不消失。
【案情簡介】
2007年10月A公司因發展需要向伍某借款,雙方簽署《借款合同》,事后伍某依約向A公司交付借款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11年7月伍某將債權轉讓給了楊某,并將債權轉讓告知A公司,2011年8月A公司與楊某進行結算,出具借條并簽訂《還款協議》,因還款期限屆滿后A公司未能如期歸還借款本金,楊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A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同時要求判決楊某對抵押物在抵押金額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但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湖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抵押權可以在不重新辦理登記的情況下跟隨債權一并轉讓嗎?
【法律解讀】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么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抵押權其性質是從權利,從權利是指附隨于主權利的權利。例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沒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如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抵押權具有附隨性,被擔保的債權轉讓的,針對主債權而設立的抵押權應當繼續存在,抵押權應隨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移轉于受讓人,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