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轉移

導讀:
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轉移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轉移。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債權轉讓的條件: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那么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轉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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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轉移
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轉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債權轉讓的條件: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第545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民法典》第502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債權轉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債權轉讓的寬泛規定,給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機,為在司法過程中使債權轉讓制度的適用與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細研究債權轉讓的各種限制性規定,規范債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