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可以么?

導讀:
這里的“放棄”是指債權人的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同意放棄擔保物權。那么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可以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里的“放棄”是指債權人的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同意放棄擔保物權。關于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可以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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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為了保證債權的履行,不少債權人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其中,抵押就是最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那么,在債務履行中,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可以么?律師365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的后果
1、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擔保物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權利,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這里的“主債權消滅”是指主債權的全部消滅,根據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主債權的部分消滅,擔保物權仍然存在,擔保財產仍然擔保剩余的債權,直到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為止。
此外,這里的“主債權消滅”指客觀效果,與因誰的清償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無關。也就是說,債務人自己清償債務的,擔保物權消滅;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指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與擔保人約定折價實現自己的債權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實現就意味著擔保物權人權利的實現,擔保物權自然就歸于消滅。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擔保物權一旦實現,無論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否全部清償,擔保物權都消滅。根據本法第198條、第22l條、第238條的規定,擔保物權實現后,未受清償的債權部分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但這部分債權已無擔保物權。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這里的“放棄”是指債權人的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同意放棄擔保物權。二是債權人以行為放棄。例如,因債權人自己的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了擔保物權。
在立法中,對是否規定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曾有不同意見。從國外的立法例看,對這一問題的處理確實有兩種不同的做法,有376的國家承認所有人抵押,如德國規定,放棄抵押權的,抵押權不消滅,抵押權歸所有人享有;也有的國家規定,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我們認為,承認所有人抵押實際承認了抵押權的獨立性.這與本法規定的擔保物權的從屬性相違背,所以本法采納了后一種做法。
4、法律規定的其他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性條款,主要是指本法的其他條款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特殊情形或者專屬于某一類擔保物權的消滅原因,例如,本法第240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這就是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
三、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后保證人責任的承擔
1、法律規定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對擔保法的規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確只有在債權人放棄屬于債務人自己的抵押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
2、后果
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情況下,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處于同等的地位,債權人有選擇行使擔保物權還是保證債權的權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兩者都有清償的責任。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對保證人并無實際影響。
而當擔保物權為債務人所提供時,情況則有所不同,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使債務人本來就用來清償債務的財產不用于清償,勢必加大了保證人的責任。
因此,保證人應當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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