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抵押財產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導讀:
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后,浩搏基業公司未償還到期貸款及利息,建行前門支行也未受償抵押財產,城鄉建設集團亦未承擔保證責任。建行前門支行訴至二中院,請求判令城鄉建設集團對借款人浩搏基業公司抵押財產不足清償建行前門支行債權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截止2007年8月20日,借款人浩搏基業公司尚欠建行前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400萬元及利息。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那么債權人放棄抵押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后,浩搏基業公司未償還到期貸款及利息,建行前門支行也未受償抵押財產,城鄉建設集團亦未承擔保證責任。建行前門支行訴至二中院,請求判令城鄉建設集團對借款人浩搏基業公司抵押財產不足清償建行前門支行債權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截止2007年8月20日,借款人浩搏基業公司尚欠建行前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400萬元及利息。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關于債權人放棄抵押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門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前門支行)訴被告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鄉建設集團)保證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建行前門支行要求被告城鄉建設集團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2004年9月20日,建行前門支行與北京浩搏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搏基業公司)簽訂《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浩搏基業公司向建行前門支行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日,建行前門支行與浩搏基業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浩搏基業公司將其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南方莊68號金方商貿大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土地面積7000方米、在建工程面積44000余平方米)抵押給建行前門支行,并于2004年10月13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同日,建行前門支行與城鄉建設集團簽訂《保證合同》,城鄉建設集團對浩搏基業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建行前門支行向浩搏基業公司發放了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后,浩搏基業公司未償還到期貸款及利息,建行前門支行也未受償抵押財產,城鄉建設集團亦未承擔保證責任。建行前門支行訴至二中院,請求判令城鄉建設集團對借款人浩搏基業公司抵押財產不足清償建行前門支行債權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截止2007年8月20日,借款人浩搏基業公司尚欠建行前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400萬元及利息。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城鄉建設集團的申請,二中院依法向北京市豐臺區建設委員會調查得知,2004年11月2日,建行前門支行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出具證明,同意浩搏基業公司預售已在建行前門支行處抵押的金方商貿大廈項目。2004年11月11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放了京房售證《預售許可證》,準許浩博基業公司對金方商貿大廈面積為42000余平方米的地下1層、1至20層房屋進行預售。同時,北京市豐臺區建設委員會出具了浩搏基業公司銷售金方商貿大廈房屋情況的相關材料。北京市豐臺區建設委員會出具的浩搏基業公司銷售金方大廈的統計表明:金方商貿大廈房屋已經預售登記在他人名下共75套,并已收取銷售價款。
二中院審理認為,建行前門支行為保障其對浩搏基業公司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債權的實現,在與城鄉建設集團簽訂保證合同的同時,又與浩搏基業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建行前門支行在與浩搏基業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后,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依法取得了對浩搏基業公司開發建設的金方商貿大廈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但在貸款期限屆滿前,建行前門支行未經保證人城鄉建設集團同意,即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出具證明,擅自同意抵押人浩搏基業公司預售抵押物金方商貿大廈房屋。建行前門支行的上述行為,使得浩搏基業公司獲得預售許可,致使已設定抵押的金方商貿大廈75套房屋被預售登記在他人名下。按照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房屋預售登記具有排他性,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旦進行了預售登記,未經買受人同意,其他人無權處分該財產,故建行前門支行對已經出售并進行了預售登記的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權。建行前門支行事實上已經放棄了擔保物權。由于該部分房產預售價格總金額為2億3千余萬元,已大大超過城鄉建設集團保證擔保的范圍。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據此,對建行前門支行要求城鄉建設集團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二中院不予支持。二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駁回原告建行前門支行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