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債務人能起訴擔保人嗎)

導讀:
常見的擔保類型及其法律后果1、保證擔保:保證人以其信譽或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其中,債權人是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人,債務人是承擔履行債務責任的義務人,而擔保人則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人,在擔保物權設立時,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物,一旦債務人無法按時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變賣擔保物來優先受償,其次,被擔保人是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對象,即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權來獲得保障。
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被擔保人(也被稱為主債務人)是債務人。這是因為被擔保人是債務的主要負責人,他們負責償還債務。擔保人(或保證人)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償還而提供擔保的第三方。如果被擔保人無法償還債務,擔保人將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債權人則是擁有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人或者機構。債權人通常是貸款或提供服務的公司或個人。在擔保關系中,債權人有權在被擔保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向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所以,被擔保人是債務人,而不是債權人。
擔保物權人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
擔保物權人既不是債務人也不是是債權人。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債權人是債務人的對稱,是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是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 物權優于債權。
擔保物權人是指債權人。是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提供擔保的物權人是第二債務人。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
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將其財產作為擔保,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一種方式。在擔保物權設立時,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物,一旦債務人無法按時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變賣擔保物來優先受償。
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在法律上,擔保關系通常由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三方構成。其中,債權人是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人,債務人是承擔履行債務責任的義務人,而擔保人則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人。
被擔保人在擔保關系中具有雙重身份。首先,被擔保人是債務人,即承擔履行債務責任的義務人。其次,被擔保人是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對象,即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權來獲得保障。
常見的擔保類型及其法律后果
1、保證擔保:保證人以其信譽或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若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2、抵押擔保:抵押人以其不動產或動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變賣或拍賣,以實現債權。
3、質押擔保:質押人以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質押權人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有權將質押財產進行變賣或拍賣,以實現債權。
擔保人需要承擔債務嗎
法律分析:要負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是否要承擔債務人債務
擔保人要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請求擔保人按照約定承擔其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則其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保證人與擔保人的區別
擔保和保證是不同的,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行駛情形有哪些
先訴抗辯權行駛情形有:
1、只有保證合同明確規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保證人可以在訴訟或仲裁前、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由保證人在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行使;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只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遲擔保責任的承擔時間。
先訴抗辯權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止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不能否認或消除債權人的權利和擔保人的責任。
三、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區別是什么
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區別是:
1、承擔責任的具體做法不同。一般擔保的擔保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連帶責任擔保中的擔保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責任人。在擔保范圍內,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擔保人索賠。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擔保中擔保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一般擔保中,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沒有連帶債務問題,但擔保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主債務人索賠;
3、一般擔保中的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擔保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催告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擔保義務的抗辯理由。
擔保人能起訴債務人嗎
法律分析: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于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債務人和擔保人是否可以是一個人呢
沒有規定債務人和保證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的原則,債務人和保證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實踐中,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很少,但是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權利(股權等)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質押保證的情況很多。
一、構成違約要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一)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就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
所謂抵押(質押)債權,是指在債權上設立了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一般來說,提供債權抵押或質押的是債務人自己,有時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
在債務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本身已經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但由于債權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有依法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因而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有效與否,對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國有不良資產損失,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反擔保具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反擔保有下列方式:
(一)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人有權起訴債務人嗎
可以起訴債務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起訴債務人主要基于擔保人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基于追償權的請求,擔保人屬于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利害當事人,擔保人屬于適格的原告。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應當收集好相關證據,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當然起訴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債務人拒絕償還,逃避擔保人的追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人可起訴債務人嗎?
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起訴債務人追償。《民法典》規定保證人可行使債權人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明確債權人權利包括抵押權。混合擔保中,保證人可追償并優先受償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并行使追償權。根據《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人在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八條明確了這里所稱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包括債權人因出借款項取得的抵押權。因此,在混合擔保中,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并代債務人清償款項后,可以在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并優先受償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八條
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