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讓擔保人找債務人,這樣做合理嗎

導讀: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則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債務人,同時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或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那么債權人讓擔保人找債務人,這樣做合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則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債務人,同時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或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關于債權人讓擔保人找債務人,這樣做合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讓擔保人找債務人,這樣做合理嗎
一般擔保會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債務人只是不還錢而不是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話,那么債權人是不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訴,讓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決之后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那么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償還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正確識別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是解決是否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作為被告的關鍵。
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兩種: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統一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同時一并對保證人起訴、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后,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則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債務人,同時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或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保證承擔責任,所以應當要明確約定。隨著的法律理念的改變,應當按現行的法律處理,準予債權人起訴連帶保證人,這也是一種新的法律突破。
三、擔保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以看出,保證人的追償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其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保證人已經對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
(2)必須使主債務人保證而對債權人免責;
(3)必須是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