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債權人代位權客體的立法完善性

導讀:
所謂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需要,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逐步確立成為我國合同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限定在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且須為到期。特別是對債權人代位權適用的客體范圍進行限定,顯得過于狹窄,難以發揮該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故而有學者認為,應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債權人提前行使代位權的情形。催天下小編認為,對此應通過目的性擴張解釋予以填補,以全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更能體現法律設立債權人代位權的宗旨。那么論債權人代位權客體的立法完善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需要,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逐步確立成為我國合同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限定在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且須為到期。特別是對債權人代位權適用的客體范圍進行限定,顯得過于狹窄,難以發揮該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故而有學者認為,應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債權人提前行使代位權的情形。催天下小編認為,對此應通過目的性擴張解釋予以填補,以全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更能體現法律設立債權人代位權的宗旨。關于論債權人代位權客體的立法完善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代位權的客體是該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的救濟手段與救濟范圍起著決定作用。在統一合同法制訂之前,我國民事立法尚無代位權制度,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需要,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逐步確立成為我國合同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對代位權的客體作了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限定在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且須為到期。雖然我國合同法確立了代位權制度,但代位權制度的客體內容卻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必須在立法上加以明確與完善。
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應否包括未到期債權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該規定嚴格界定了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是到期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其規定忽略了實踐中存在大量的特殊情況。就未到期債權而言,如次債務人預期違約,根椐法律規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代位權客體范圍應否包括其他權利
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把代位權客體限定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但是,債權人的代位權應當針對債務人的哪些權利行使,在理論與實務上值得進一步研究。特別是對債權人代位權適用的客體范圍進行限定,顯得過于狹窄,難以發揮該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
從國外立法來看,《法國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得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和訴權。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和理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也很廣泛。除債權以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如合同的解除權、撤銷權);甚至債權人代位權本身也可以成為代位權的客體。
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秩序與安全的立法目的出發,對債權人的客體范圍進行擴大。非合同債權、債務人享有的代位權和撤銷權與抵銷權、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中斷時效等,也可以作為代位權的客體。
債權人的債權應否以到期債權為必要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另一條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也是對代位權客體在時間上的限制。
一般說來,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需待債務到期方能判斷,在此之前不能判斷債權人利益是否受到傷害。因此,全體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但是,債務人對債權人債權的損害也可能發生在債權到期之前。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在到期之前已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債權將無法履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權,或不能將其債權納入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人們有理由懷疑該制度的合理性。
故而有學者認為,應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債權人提前行使代位權的情形。顯然,認定到期有利于操作,但過于簡單化,而是否造成債權人債權的損害卻是問題的本質。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否必要的舉證內容同樣適用債權人未到期的債權。
對于上述我國《合同法》應予調整而未作規定,構成了法律漏洞。
催天下小編認為,對此應通過目的性擴張解釋予以填補,以全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更能體現法律設立債權人代位權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