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是什么所謂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我國的民事立法尚無代位權制度的規定。所以立法者針對嚴重存在的三角債,執行難以及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現象,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確立了我國民法上新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的代位權,應針對債務人的哪些權利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該規定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限定在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是什么所謂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我國的民事立法尚無代位權制度的規定。所以立法者針對嚴重存在的三角債,執行難以及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現象,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確立了我國民法上新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的代位權,應針對債務人的哪些權利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該規定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限定在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是什么
所謂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我國的民事立法尚無代位權制度的規定。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由于社會上各個方面的原因,債務糾紛增加迅速,債務案件的執行難度也越來越大,不少債務人在負債以后,為了逃避債務而隱匿資產,或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樣就使案件的判決難以執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積極保護。所以立法者針對嚴重存在的三角債,執行難以及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現象,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確立了我國民法上新的代位權制度。這種新制度與傳統理論和外國立法的差異,主要在于代位權的客體不同,即代位權的對象不同。
債權人的代位權,應針對債務人的哪些權利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該規定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限定在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