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客體和范圍是什么

導讀:
代位權的客體和范圍是什么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也就是說債權人的代位權,應針對債務人的哪一些權利行使,代位權客體在理論上比較寬泛,似乎只要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都可以作為代位權的客體。但是代位權突破了傳統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力。關于代位權的范圍,《民法典》第540條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里所指債權數額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數額。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代位權的客體和范圍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客體和范圍是什么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也就是說債權人的代位權,應針對債務人的哪一些權利行使,代位權客體在理論上比較寬泛,似乎只要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都可以作為代位權的客體。但是代位權突破了傳統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力。關于代位權的范圍,《民法典》第540條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里所指債權數額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數額。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關于代位權的客體和范圍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客體和范圍是什么
代位權的客體是指代位權行使的對象,也就是說債權人的代位權,應針對債務人的哪一些權利行使,代位權客體在理論上比較寬泛,似乎只要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都可以作為代位權的客體。但是代位權突破了傳統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力。因此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作了限制性規定,僅限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結合債的種類,應當理解為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中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關于代位權的范圍,《民法典》第540條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里所指債權數額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數額。二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數額。結合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正確理解應當是當前者大于后者時,以后者為代位權范圍,當前者小于后者時,以前者為代位權范圍,否則超過范圍部分法院將不予保護。
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含義
債權人代位權的最初雛形見于1992年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0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此外1998年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也作了相應規定,但是這些都不完整,《民法典》使完整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正式確立,它突破了傳統民法債的相對性原則,為充分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化解“三角債務”,節約司法資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該規定為債權人的債權增加了一項新的法定權能,該權利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權依附于債權而存在,隨著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也就是說不存在無債權的代位權。
2、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不作為,即債務人不積極實現自己的債權情況下,債權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已經通過訴訟或仲裁途徑實現自己的債權,則債權人不能對其行使代位權。
3、代位權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是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提出請求,而且是直接要求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而不必通過債務人轉付。
4、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途徑行使,代位權只能通過向法院訴訟方式行使,明確排除了仲裁等其他行使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