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導讀:
淺議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債權人代位權可行使的權利并不應局限于合同之債或金錢之債,它可以是債務人的其他民事權利和訴權,并且必要時得同時或先后代位行使債務人數個權利,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及法律、法規特別限制的權利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對代位權的客體限制或者擴張,仍應遵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有抵押、質押等擔保的,擔保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一并主張擔保物權優先受償。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那么淺議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淺議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債權人代位權可行使的權利并不應局限于合同之債或金錢之債,它可以是債務人的其他民事權利和訴權,并且必要時得同時或先后代位行使債務人數個權利,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及法律、法規特別限制的權利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對代位權的客體限制或者擴張,仍應遵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有抵押、質押等擔保的,擔保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一并主張擔保物權優先受償。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關于淺議代位權的行使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淺議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債權人代位權可行使的權利并不應局限于合同之債或金錢之債,它可以是債務人的其他民事權利和訴權,并且必要時得同時或先后代位行使債務人數個權利,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及法律、法規特別限制的權利除外。概括而言,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類:其一,債權,主要指涉及一定財產利益之合同債權,基于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而產生之請求權,因侵權或違約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二,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主要指擔保物權及各項物權的請求權;其三,有財產意義之形成權,主要指產生變動財產性法律關系之效力的撤銷權、解除權、選擇權等;其四,有關財產之保存行為,如時效中斷;其五,可能影響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況且不具專屬性的訴訟權利。雖然代位權可行使的權利范圍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上有所規定,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在代位權理論與實踐上作繼續的努力。在司法實踐中對代位權的客體限制或者擴張,仍應遵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
此外,如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有保證、抵押等擔保的,債權人是否可以一并主張擔保權利?理論與實踐上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意見。我們認為,如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有保證擔保的,債權人是否可以一并主張保證債權,應區分是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兩種情形而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代位行使的債權有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可以一并主張保證債權;如代位行使的債權的保證僅為一般保證的,則因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不能一并主張保證債權。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有抵押、質押等擔保的,擔保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一并主張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