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代位權的司法思考

導讀:
爭議主要集中在代位權的客體即其行使范圍。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位權的客體為到期債權。近年來,存在應對代位權的客體基于目的性擴張的原則進行解釋、補充的觀點。該觀點認為,從比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權利非常廣泛,可概括為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另有觀點認為,審判中應避免代位權擴大的傾向。由于該制度是對合同相對性的重大突破,過分擴大其適用范圍,將威脅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而產生的各項合同法律制度,導致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損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權法的穩定。那么合同法中代位權的司法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議主要集中在代位權的客體即其行使范圍。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位權的客體為到期債權。近年來,存在應對代位權的客體基于目的性擴張的原則進行解釋、補充的觀點。該觀點認為,從比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權利非常廣泛,可概括為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另有觀點認為,審判中應避免代位權擴大的傾向。由于該制度是對合同相對性的重大突破,過分擴大其適用范圍,將威脅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而產生的各項合同法律制度,導致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損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權法的穩定。關于合同法中代位權的司法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議主要集中在代位權的客體即其行使范圍。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位權的客體為到期債權。
近年來,存在應對代位權的客體基于目的性擴張的原則進行解釋、補充的觀點。
該觀點認為,從比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權利非常廣泛,可概括為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我國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作廣泛理解,既應包括債權也應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既應包括上述財產請求權,也應包括有財產意義的形成權、有關財產保全行為(訴訟時效中斷)及可能影響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況且不具有專屬性的訴訟權利。
另有觀點認為,審判中應避免代位權擴大的傾向。
由于該制度是對合同相對性的重大突破,過分擴大其適用范圍,將威脅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而產生的各項合同法律制度,導致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損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權法的穩定。在我國,其為一項新制度,理論與實務經驗不夠豐富,不應盲目擴大其適用客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