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在公司法中的應用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在合同法中的應用1.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債的保全制度,而債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債的一般擔保理論。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有四: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在公司法中的應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在合同法中的應用1.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債的保全制度,而債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債的一般擔保理論。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有四: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在公司法中的應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在合同法中的應用
1.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債的保全制度,而債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債的一般擔保理論。所謂債的一般擔保,是指債之關系一旦成立,債務人就須以其所有責任財產(包括對第三人之權利)擔保對債務的履行。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任何法律規則都有“作繭自縛”的性質,其支撐理由亦構成其限制所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有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