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法中的代位權相關依據

導讀:
代位權制度屬于債權保全制度。基于代位權制度,債權人在債務人有權利而不行使致使其債權的實現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可代位行使本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代位清償,但是它與《合同法》中的代位權制度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那么論合同法中的代位權相關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制度屬于債權保全制度。基于代位權制度,債權人在債務人有權利而不行使致使其債權的實現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可代位行使本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代位清償,但是它與《合同法》中的代位權制度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關于論合同法中的代位權相關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制度屬于債權保全制度。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權,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由此可知,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原有權利的權利;它并非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固有的請求權,而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或權能,因此,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該權利;
它屬于債權的保全,由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這與扣押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和就收取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著本質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基于代位權制度,債權人在債務人有權利而不行使致使其債權的實現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可代位行使本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代位清償,但是它與《合同法》中的代位權制度不同。我們認為,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可以由債權人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適用該規定或者《合同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