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代位權的內容是什么

導讀: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什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和撤銷權同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謂合同的保全,又稱責任財產(chǎn)的保全、債權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xiàn)。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避免責任財產(chǎn)的不當減少。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那么合同法上的代位權的內容是什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什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和撤銷權同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謂合同的保全,又稱責任財產(chǎn)的保全、債權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xiàn)。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避免責任財產(chǎn)的不當減少。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關于合同法上的代位權的內容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上的代位權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什么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是以傳統(tǒng)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xiàn)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特點:
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同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謂合同的保全,又稱責任財產(chǎn)的保全、債權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xiàn)。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避免責任財產(chǎn)的不當減少。
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一是名義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代位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二是權限不同,代理人的權限是委托授權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圍以內,代位權人的權限是債權人的債權范圍以內;三是訴訟資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權范圍以內的行為一般不具有原告資格,代位權人一般具有原告資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和權利義務
《解釋(一)》第十六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然而對債務人是否有獨立請求權在理論上仍有分歧。筆者認為,債務人作為第三人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取決于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至于債務人通過什么途徑成為第三人并非關鍵,因為即使是被動地列為第三人的債務人,也可以提出其獨立的訴訟請求。具體情況分別如下:
(一)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若債務人對債權人、次債務人沒有提出訴訟請求,而僅是對債權人、次債務人的請求提出抗辯、異議,或者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見,則此時的債務人無疑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按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66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沒有管轄異議和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撤訴的權利。
(二)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