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代位權制度看民法的價值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明確了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內容,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上述內容構成了我國合同法乃至民法債權法上完整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久而久之必然會使具有經濟理性的債權人喪失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進而使代位權制度的設立失去其意義。那么從代位權制度看民法的價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明確了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內容,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上述內容構成了我國合同法乃至民法債權法上完整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久而久之必然會使具有經濟理性的債權人喪失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進而使代位權制度的設立失去其意義。關于從代位權制度看民法的價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明確了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內容,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就代位權的行使而言,該制度還包括以下內容:
1、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只要債權人代位權條件成就,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來行使。因此,與民法上的代理不同。
3、債權人必須通過向法院請求來行使代位權。即通過訴訟程序,甚至不包括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程序。
4、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權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進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只有讓債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才能體現公平原則。
上述內容構成了我國合同法乃至民法債權法上完整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代位權制度體現了我國民法所追求的公平和效率原則
我國合同法在代位權制度方面對傳統民法代位權理論的重大突破,可謂是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上的獨特做法,比較而言更能體現出民事活動中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原則。
首先,法律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債權而可能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得以越過債務人,直接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追索債務人的權利。此種權利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
表現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僅僅是對債權行使的代位,而且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抵消的效果。這樣規定的理論依據在于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消權,實踐根據在于其有利于解決長期困擾我國經濟的三角債問題。
基于此,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以抵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并且使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其次,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獲得的利益歸屬于債務人,只能是徒增程序上的繁雜和不便而已。因為代位權訴訟本來就是基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而發生的,如果法院判決債權歸債務人直接受領,而債務人再怠于受領,則無疑與設置此程序的目的不相吻合。
退一步講,即使債權人及時受領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后,債權人還得再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以實現債權,這顯然是人為的使程序變得復雜起來,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和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因此將所獲利益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則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中間環節,便于及時清結債權債務。
第三,出于對債權人的激勵機制而言,我們應當允許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在事實上得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代位權訴訟不同于債務人清算程序或者破產程序。設置清算程序或者破產程序的立足點更多的放在使眾多債權人平等受償上,而代位權制度的設立則側重于保護那些積極行使權利的人;讓沒有行使權利的其他債權人輕而易舉地分享積極行使者辛苦得來的成果,這顯然不公平。
久而久之必然會使具有經濟理性的債權人喪失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進而使代位權制度的設立失去其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