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標準合同主體變更時其合同內容



所謂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合同當事人代替舊的合同當事人,但合同的客體,即合同的標的并沒有發生變化。實際是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有兩種情形:
一是債權轉讓,即由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新債權人,從而使新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
二是債務承擔,即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
這兩種情況,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發生了變化,債的性質和內容則沒有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標準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標準,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