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變更常識

導讀:
[1] 在債法上,債的轉移與債的變更是兩個概念。因此,債的轉移屬于債的變更范疇。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變更的實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需要指出,在傳統民法理論上,與合同變更相似的概念是合同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合同同一性的得喪判斷,也未必以標的質變為標準。我國《合同法》也未區分合同的變更與合同的更改。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如情勢變更。那么合同的變更常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在債法上,債的轉移與債的變更是兩個概念。因此,債的轉移屬于債的變更范疇。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變更的實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需要指出,在傳統民法理論上,與合同變更相似的概念是合同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合同同一性的得喪判斷,也未必以標的質變為標準。我國《合同法》也未區分合同的變更與合同的更改。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如情勢變更。關于合同的變更常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一)債的變更與移轉原理概述 債作為特定主體之間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一經有效成立,債務人應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履行,債權人也應按誠實信用原則接受履行,不得改變。這是羅馬法最初確立的原則。然商品經濟的發展,擴大了交易范圍,債權也逐漸成為交易客體,其不僅可用于擔保,而且可直接用于交易,故現代民法打破了羅馬法最初的原則,確立了債的變更與轉移的制度。 [1] 在債法上,債的轉移與債的變更是兩個概念。嚴格來說,債的變更包括債之法律關系要素中主體、客體和內容任何一項要素的變化,但債的轉移僅指債的主體發生變化。因此,債的轉移屬于債的變更范疇。既然債的轉移屬于債的主體要素發生變化,那么,從債之法律關系主體角度,無非包括債權人發生變化、債務人發生變化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發生變化。 但在債法原理上,債的轉移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劃分。首先,按照債的轉移原因,可以將債的轉移分為法律行為上的轉移、法律上的轉移及裁判上的轉移。法律行為上的轉移,是指因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債的轉移;法律上的轉移,是指依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債的轉移;裁判上的轉移,是指因法院的裁判而產生的債的轉移。其次,按照債債轉移的內容,可以將債的轉移分為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這種債的概括轉移多在繼承與法人合并中發生;特定轉移是指債權或債務的單獨轉移。債權轉移,在債法上通常稱為債權讓與,債務轉移在債法上通常成為債務承擔。 (二)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的轉移屬于債的轉移范疇。但與債的轉移涵義一樣,合同的轉移也不同于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無論在外延上還是內涵上,都比合同的轉移寬泛、豐富。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不論是債權人變化,還是債務人變化,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變更的實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在當事人不變的情況下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的現象。 [2]根據前文所述債的轉移分類,合同的轉移也可以劃分為特定轉移和概括轉移。其中,合同的特定轉移即是合同權利的轉移與合同義務的轉移;合同的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的轉移。 需要指出,在傳統民法理論上,與合同變更相似的概念是合同更改。 [3]應當說,合同的變更不同于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易言之,合同的更改是此合同不再是此合同,而是更改為彼合同。例如,甲與乙簽訂2臺電腦買賣合同,但后來協商變更為2臺手機。顯然,原來的電腦買賣合同更改為手機買賣合同,合同標的發生了質的變化。合同的變更并未使合同喪失同一性,在前述例子中,若甲乙協商將原合同改變為1臺電腦的買賣,則只是合同標的數量的變化,合同的同一性仍然保持,此所謂合同的變更,而非合同的更改。但我們認為,合同更改也應屬于廣義上的合同變更,在理論上區分合同的變更和合同的更改,意義空間并不大。合同同一性的得喪判斷,也未必以標的質變為標準。我國《合同法》也未區分合同的變更與合同的更改。
二、合同變更的特征與類型
(一)合同變更的特征 合同的變更,主要包括下列特征:①合同變更通常為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如情勢變更。②合同變更只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合同的主體保持不變。③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關系的全部變更。④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談不上合同變更;合同已履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消滅,也不可能變更。⑤合同變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內容或改變合同的某些內容。合同變更僅在變更的范圍內使合同原有內容消滅,而變更之外的合同內容繼續有效。合同的變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 (二)合同變更的類型 合同的變更,從其原因與程序上著眼,在我國合同法上可有如下類型: [4]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變更合同,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②在合同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成立的情況下,以及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場合,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變更合同;③在情勢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④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5]⑤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三、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系之效力,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發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說,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①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格等發生變化;②合同履行條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③合同價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④合同性質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⑥合同擔保的變更,例如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⑦其他內容的變更,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6]而且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避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①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7]②法律直接規定?;诜傻闹苯右幎ǘ兏贤?,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 [8]③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序發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9]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④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逗贤ā返?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有效。換句話說,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10] 第三,合同的變更并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