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司法實踐

導讀:
作為一個從司法的角度,司法實務的角度來討論這些問題的確有它相應的價值。但是就這一點來講,從世界各國的法律來看,以德國法為代表的所謂否定學說,他認為在債權制度當中不需要設定所謂的債的保權,即所謂的代位權制度。它代之以德國的強制執行法。在這一強制執行法當中它相當詳細地規定了一系列涉及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債權利益的保護。原因在于我們國家實際上沒有一個像德國法典那樣的一個完整的強制執行法。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司法實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一個從司法的角度,司法實務的角度來討論這些問題的確有它相應的價值。但是就這一點來講,從世界各國的法律來看,以德國法為代表的所謂否定學說,他認為在債權制度當中不需要設定所謂的債的保權,即所謂的代位權制度。它代之以德國的強制執行法。在這一強制執行法當中它相當詳細地規定了一系列涉及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債權利益的保護。原因在于我們國家實際上沒有一個像德國法典那樣的一個完整的強制執行法。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司法實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我們進入專題討論第三場,一共包括兩個專題。我們剩下的時間不太多,
但是我們盡可能的讓我們最后兩個專題的討論煥發出一種活力。下面的第一個專題的討論
,主題發言人是由北京大學法學院佟強教授來進行。比較特殊的是擔任評議人的兩位都是
我們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長,一位是我們民四庭的庭長俞靈雨先生。一位是民二庭的庭長劉
貴祥先生。我想,來自于司法實務部門的人與在學校的人還是有一些區別的。非常有意義
的就是,劉貴祥先生和俞靈雨先生,其實他們都是學者型的法官。但這一場的法官不是別
人,可能他們的評論會有比較獨到的看法,下面有請佟強先生來主持這一節的辯論會。
佟強:我把這個題目的內容這樣進行,主要探討了一下其中的司法實踐的問題。當然
這個問題在我們國家它的確也有一些相應的特殊性。作為一個從司法的角度,司法實務的
角度來討論這些問題的確有它相應的價值。所以我們就請了最高法院的兩位庭長來作為評
議人,實際上也正是出于這樣一個目的。
那么關于這個代位權問題,我們大家都知道,在我們國家的合同法里面,明確的規定
了。但是就這一點來講,從世界各國的法律來看,以德國法為代表的所謂否定學說,他認
為在債權制度當中不需要設定所謂的債的保權,即所謂的代位權制度。它代之以德國的強
制執行法。在這一強制執行法當中它相當詳細地規定了一系列涉及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債權利益的保護。但是,這一點在我們國家看來
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我們國家實際上沒有一個像德國法典那樣的一個完整的強制執行法
。再有一個,在我們國家,到目前為止,我們還可以這樣講:我們不具備制定一個非常詳
盡的、完美的一個強制執行法的這樣一個條件。所以在我們國家,通過設定代位權制度,
實際上是為了解決剛才我們在前面所說的所謂債務人怠于對第三人行使債權,而導致的對
債權人利益損害,這樣的一種情況。我們說用這樣一種制度來作為一種保障,我們認為它
是有它存在的價值。
因為我們也看到,最高法院過去曾經多次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來探討這樣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