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債權人之代位權

導讀:
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環境。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債權人的代位權的對象定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更為適宜。這一規定雖是確認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代位權,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實踐中承認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那么論債權人之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環境。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債權人的代位權的對象定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更為適宜。這一規定雖是確認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代位權,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實踐中承認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關于論債權人之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之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環境。然而,其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制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存在很大的探索余地。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一分析:一、債權人之代位權的概念本文開頭闡明了債權人代位權之概念,與《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有所不同。《合同法》規定可代位的僅是債務人的到期債權。本文認為,不要把可代位的權利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債權人的代位權的對象定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更為適宜。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日本民法典》423條規定:“(一)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行使屬于其債務人的權利。但是,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在此限。(二)債權人于債權期限未屆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權利。但保存行為,不在此限。”《法國民法典》1166條規定:“債權人得行使其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和訴權,但權利與訴權專屬于債務人個人者,不在此限。”我國《民法通則》中未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中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這一規定雖是確認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代位權,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實踐中承認債權人的代位權。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本文認為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1、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生之債權等;2、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3、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于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兩種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1、非財產性的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如,監督權、離婚權等;2、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權: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不可代位行使。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