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代位權的客體要件是什么

導讀:
債之代位權的客體要件是什么債之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之權利,毫無疑問。所謂專屬權,眾所周知是一種屬于特定主體享有并不能轉移的權利。也正是由于這一點,才使它被排除在債的代位權的客體范圍外。值得注重的是,債權人代位權之客體為債務人的權利,因此僅為權利內容的一項權能,債權人不能代位行使。因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享有的一項權利的整體而非一項權能。同時在此情況下該房屋仍處于債務人的控制支配下,是其行使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不能說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當然,當債務人表示接受遺贈后,接受遺贈財產則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那么債之代位權的客體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之代位權的客體要件是什么債之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之權利,毫無疑問。所謂專屬權,眾所周知是一種屬于特定主體享有并不能轉移的權利。也正是由于這一點,才使它被排除在債的代位權的客體范圍外。值得注重的是,債權人代位權之客體為債務人的權利,因此僅為權利內容的一項權能,債權人不能代位行使。因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享有的一項權利的整體而非一項權能。同時在此情況下該房屋仍處于債務人的控制支配下,是其行使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不能說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當然,當債務人表示接受遺贈后,接受遺贈財產則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關于債之代位權的客體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之代位權的客體要件是什么
債之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之權利,毫無疑問。但是否凡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都能代位行使以保全債權呢?回答是否定的。從立法上看,一般都規(guī)定債務的專屬權不得代位行使。
所謂專屬權,眾所周知是一種屬于特定主體享有并不能轉移的權利。它有二層含義:其一,此權利只為某一特定主體享有,他人不享有并且此權利也不得轉移給他人享有,這可稱之為權利歸屬的專屬性;這一專屬性由此權利主體特有的身份所決定;其二,此權利只可由該權利享有者親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這種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質,可稱為權利行使的專屬權。專屬權這兩方面的含義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其結合構成了完整的專屬權的內涵,任何一項權利若缺乏其中一項內容都不可稱為專屬權。正是由專屬權內涵的性質決定,各國民法均明文規(guī)定專屬權不得讓與,不得繼承。也正是由于這一點,才使它被排除在債的代位權的客體范圍外。
從民事權利的范圍來看,專屬權包括人身權和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受贍養(yǎng)權,退休養(yǎng)老金請求權,保險受益人受益權,人身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因此,除了上述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不論其是請求權(物權之請求權、債權之請求權),還是形成權(選擇債之選擇權、債權人之代位權、債權人之撤銷權等)抑或是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等),債權人均可代位行使。
值得注重的是,債權人代位權之客體為債務人的權利,因此僅為權利內容的一項權能,債權人不能代位行使。例如債務人有空房屋未出租,債權人不能將其出租、增加債務人財產以償還債務。因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享有的一項權利的整體而非一項權能。同時在此情況下該房屋仍處于債務人的控制支配下,是其行使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不能說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再如是否接受遺贈的表示權,由于其與一定主體的人身有關,在現代社會人格身份重于財產權或優(yōu)先受法律保護,同時其權為法律上的一種可能,因而債權人不能代位行使。當然,當債務人表示接受遺贈后,接受遺贈財產則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