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滿足哪些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

導讀:
法律規定滿足哪些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該權利適宜代位行使3.須債務陷于遲延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代位權作為依附于債權的從權利,其成立以債權的合法存在為前提條件。但根據我國合同法73條的規定,我國僅承認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客體,《解釋(一)》第13條進一步將代位權的客體限定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附延緩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前,效力還沒有發生,自無代位權成立行使的可能性。此規定實際明確了代位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債權人的債權到期為要件。那么法律規定滿足哪些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滿足哪些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該權利適宜代位行使3.須債務陷于遲延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代位權作為依附于債權的從權利,其成立以債權的合法存在為前提條件。但根據我國合同法73條的規定,我國僅承認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客體,《解釋(一)》第13條進一步將代位權的客體限定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附延緩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前,效力還沒有發生,自無代位權成立行使的可能性。此規定實際明確了代位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債權人的債權到期為要件。關于法律規定滿足哪些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滿足哪些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該權利適宜代位行使
3.須債務陷于遲延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
代位權作為依附于債權的從權利,其成立以債權的合法存在為前提條件。如果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或債權債務關系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債權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該權利適宜代位行使
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為客體,代位權的發生當然以債務人現實的權利存在為前提。適宜于行使代位權的權利,一般需具備兩個方面的要件:(1)積極要件:必須是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如果屬于期待權或者一種權能,如所有權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則不能行使代位權。(2)消極要件。第73條但書中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除外”。因此,專屬于債務人自身權利,債權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用列舉方式列舉了基于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所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安置費、人壽保險、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行使代位權。
從各國立法和學說看,可以作為代位權行使客體的權利有以下幾類:(1)債權,主要指涉及財產利益的合同債權,基于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而產生的請求權,因侵權或違約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2)物權及物上請求權,包括擔保物權,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等;(3)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例如,合同解除權、買回權、選擇之債的選擇權;(4)關于財產的保全行為,例如,中斷訴訟時效;(5)抵銷權,但以抵銷能增加或保全債務人的新財產的利益為限;(6)債務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但根據我國合同法73條的規定,我國僅承認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客體,《解釋(一)》第13條進一步將代位權的客體限定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3.須債務陷于遲延
債務陷于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債務。附延緩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前,效力還沒有發生,自無代位權成立行使的可能性。而已經生效的債權,在債務到期以前,債權是否能夠實現尚難預料,債權人的債權有無清償的危險還不能確定,如果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容易造成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干涉債務人對其權利的處分,既有悖于代位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也不利經濟秩序的穩定,因此也不能行使代位權。相反,如果債務人債務到期,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而債務人仍怠于行使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的危險已經客觀存在,這時債權人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的必要。日本和我國地區立法均規定了債務陷于遲延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條件。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債務陷于遲延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但《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第1款規定:“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此規定實際明確了代位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債權人的債權到期為要件。在實踐中,應該注意,有明確履行期限的債權,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即構成遲延,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如何確定是否構成遲延按照的規定,沒有約定債務的履行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應該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債權人應該催告債務人,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債務的遲延履行。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




